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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 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 債務 、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可見,商業賂賄與回扣、折扣、傭金、附贈等在性質上有顯著區別。商業賂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會受到《 刑法 》的懲罰。

法律客觀: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作為壹種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壹)商業賄賂的主體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壹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的也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1款對於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於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經營者的員工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也是經營者的行為。(二)商業賄賂的客體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壹般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推銷其在競爭中不壹定能占優勢地位的商品;有時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是為了搶購到在競爭中本不能買到的緊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為了獲得交易上的便利和優惠條件。(三)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壹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行為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為,行賄、受賄都是出於自願而進行的行為。(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受賄人索賄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和行賄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不管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把賄賂作為獲取利益的手段即構成商業賄賂的行賄)而向受賄人給付財物等的行為。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屬於行為犯。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後,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