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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轉讓股票新政策的幾個關鍵概念

無償轉讓股票新政策的幾個關鍵概念

(壹)新政策

《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壹、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幾個關鍵概念(股票,金融商品,買入價,納稅人)

1、股票。

這是壹個包括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壹百三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2、金融商品。

股票,應該屬於金融商品中的有價證券。

(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

壹、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

壹、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壹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壹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買入價

只見過限售股的買入價。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壹)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壹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四、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十、關於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壹)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後壹次停牌。?

4、納稅人

本次的40號公告中,沒有對?納稅人?做任何限定,應該包括所有納稅人: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