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所謂相關機關,壹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而專業人士壹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破產清算中的受償順序不是混亂的,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補償必須按照壹定的順序,按比例分配。壹般員工破產後的工資和保險,只要屬於大公司就可以拿到。破產企業所欠員工的工資、養老費用和各種補貼,應納入個人社保或養老保險,並給予員工壹定的補償。很多企業破產後的稅款,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根本無力繳納所欠稅款,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企業破產後不能繳納的稅款可以不繳納。企業的負債即破產債權和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清算時間,法定公告期需要90天,其他時間需要還債,安置員工,審計等等。如果壹切假設順利,至少需要120天。這個時間不壹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必須的,其他的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沒有規定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這不是法律上的疏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非常復雜,有些破產可能壹年都清算不完,更談不上多少個工作日就能完成。因為破產可能重組,重組就意味著繼續經營。而如果企業最終沒有財產可分配,可以直接進入終結階段,但這是壹個漫長的清產核資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