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控制人不是股東,控股股東是能夠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通過協議、投資關系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人。,而控股股東則根據股東名冊載明的出資份額,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直接控制公司。
壹、什麽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中的定義,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在證券和基金領域,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括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識別原則:
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可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綜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視為“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合計控制壹個公司的股份和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股份最多的股東所行使的表決權;
(二)單獨或者共同控制壹個公司的股份和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30%;
(3)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可通過單獨或共同控制的投票權選舉產生;
(四)能夠決定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益;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壹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其他情形。
三、差異關系:
在實踐中,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知道誰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然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是難以區分的。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時應追溯至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末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變動報告書》、《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準則》等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時,應披露其詳細情況。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準則也要求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公眾提供更充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