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工商局登記的,不屬於公司股東,股東資格以工商局登記為準。公司成立時,公司發起人作為股東出資的標準程序應該是股東將自己的出資打入公司設立的臨時指定賬戶,然後由銀行出具出資證明書;
2.出資的股東應當記入股東名冊,並發給相應號碼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備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股東出資情況說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名,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簽名;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字,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