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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份給員工怎麽分配

如下:

1.股權分配分為平均分配,個人獨大和差異化分配,平均分配和個人獨大不利於公司發展。

2.創業人數在五人以下的,老大占百分之五十壹,創業人數在五人以上的,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壹。

3.創業人數是三個人,老大占股百分之五十五。

股份特點: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壹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壹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壹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壹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壹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壹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因此,《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