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包括以下人員:
1,配偶;
2.未成年兒童;
3.已經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
4.父母雙亡、祖父母為監護人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
5、由民政部門按有關原則和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務收入;
2、退休並領取各種保障金;
3、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其利息;
4.出租或出售家庭資產的收入;
5.應當由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
6.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禮物;
7.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低保標準;
2、家庭存款給所有家庭成員享受3倍的全額保障;
3.家中有高價值的收藏品或有價證券投資;
4、家庭成員有汽車、摩托車、電腦、手機等非必需的高檔用品;
5.家裏裝壹部電話,電話費總額超過40元(不含月租費);
6、私有住房面積超過本市人均住房標準2倍以上(本市人均住房面積為24.84 m2);
7、兩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
8.家庭用電量大部分月份超過35元;
9.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或就讀收費高於公立學校的私立或私立學校;
10,拿去賣房,藏財產等。逃避法律行為,制造沒有收入來源的假象;
11、在法定就業年齡內(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拒絕政府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單位提供就業機會的;
12,不願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不願接受審批機關調查核實的;
13,外地學生在本市就讀;
14、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