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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瑞幸咖啡破產案

“小藍杯”瑞幸咖啡壹則申請在美破產保護的新聞,又壹次吸引了大家的眼球,再次將瑞幸咖啡推上了風口浪尖。筆者是壹名破產從業律師,瑞幸咖啡在美申請破產保護的新聞自然也引起了筆者的關註。

首先,筆者把影響瑞幸咖啡走上尋求債務重組這條路的相關大事件進行了壹次梳理:

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機構渾水(Muddy Water Research)收到匿名報告,認為瑞幸咖啡財務造假;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發布公告承認虛假交易22億人民幣,股價暴跌85%;

2020年4月19日,瑞幸咖啡陷入至少4起集體訴訟。此前有消息,美國多家律所表示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間購買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資者如果遭受損失可以與其聯系;

2020年6月27日,瑞幸咖啡公告稱,公司將於6月29日停牌,並進行退市備案;

2020年12月1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表示,針對造假指控,瑞幸咖啡同意支付1.8億美元罰款以達成和解[1]。

2021年2月5日,瑞幸咖啡宣布,該公司的聯合臨時清盤人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5章已經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遞交申請,請求法院承認開曼法院的臨時清盤程序。據披露,2020年7月,開曼群島大法院任命安邁顧問有限公司的兩名員工擔任瑞幸咖啡的聯合臨時清算人,對公司進行債務重組工作。這兩名清算人已於去年12月底向開曼大法院提交了首份清算報告[2]。

基於上述大事記的整理,我們發現瑞幸咖啡實際進行債務重組的地方是開曼群島。這是因為瑞幸咖啡在2019年海外謀求上市的時候,通過在開曼群島設立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在美國的納斯達克上市發行的股票。該上市主體通過100%控股BVI瑞幸和香港瑞幸,再100%控股其在中國境內的運營實體公司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WOFE)[3]。

財經 雜誌在其關於瑞幸咖啡公司的報道中,提及了壹位律師的觀點,即這是壹次“輕觸式清算”(light touch liquidation),將給予公司更多的寬容性和靈活性[4]。下面讓我們來看下開曼群島對於公司清算的規定。開曼群島涉及公司清算、註銷的主要有《開曼公司法》和《開曼公司清算條例》。筆者在公開渠道沒有找到《開曼公司清算條例》,找到的《開曼公司法》是2001年版的,翻閱媒體近年關於開曼群島公司清算的介紹,發現與2001年版《開曼公司法》規定的清算方式沒有實質性變化,因此對於想要了解事情總體走向,判斷重大情況應該不會產生嚴重偏差。《開曼公司法》對於破產的規定並不像我國《企業破產法》那樣,分為清算、重整和和解三個程序,而是都稱為“清算程序”。《開曼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主要包括由法院進行的清算和公司自願清算兩種方式。對於公司自願清算,類似於我國《公司法》第180條公司解散的規定。《開曼公司法》在第132條規定:按照本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自願清算:(a)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存續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應當解散事由發生,並且公司已經通過股東決議要求公司自願清算的;或(b)公司已經通過壹個特別決議要求公司自願清算的。而且依據第133條,公司自願清算的模式下,清算人由股東決議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擔任。因此,瑞幸咖啡的重組應當不是公司自願清算模式。

在由法院進行的清算模式下,進入清算程序的原因以及清算程序的終止都比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更為自由。除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公司的特別決議、中止營業滿壹年或法院認為根據公正和衡平的原則,應當清算的,都可以提起清算程序;而清算程序的終止則作出了更為原則性的規定。經債權人或者出資人申請,並且有滿足法院要求的證據表明所有與公司清算有關的程序應當中止時,法院可以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將與公司清算有關的程序全部終止/暫時中止。

《開曼公司法》第86條規定,如果過半數且代表75%以上債權/股份份額的全部(某類)債權人或全部(某類)股東和公司達成任何諒解或和解,則對全部(某類)債權人或全部(某類)股東、公司和清算人有效。這條類似於我國《企業破產法》第84條關於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的規定,不過從條文來看,他們的諒解或和解通過的難度比我國表決的要求更高。

但是《開曼公司法》第163條和第164條也在很大程度上賦予了清算人和債權人協商的自由。如果清算人認為對某類債權人足額清償或者同其諒解或和解將有利於債權人,經法院同意清算人就可以同意;公司的出資人、或債務人或對公司負有義務的人向清算人出具壹份協議時間、金額和條件確定的協議,清算人在收到協議後經法院同意可以豁免上述債務或義務[5]。因此,臨時清盤人和債權人協商並獲得債權人同意重組方案的可能性較高。

再說說美國《破產法》第15章項下“對外國程序的承認和救濟”。破產作為概括性的、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執行程序,其最根本宗旨就是要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美國《破產法》第15章項下“對外國程序的承認和救濟”的設計就是破產法法的價值衡量的結果,也是法律為保障這壹立法宗旨能夠得到實現的具體措施的體現。在石靜霞教授的《中美跨境破產合作實例分析: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承認與協助“洛娃重整案”》壹文中介紹,需要獲得第15章“對外國程序的承認和救濟”的申請材料並不復雜,而且在材料符合法院要求的情況下,很快會得到批準,比如:“尖山光電案”和“洛娃案”,壹個月就獲得了批準。該文還介紹了美國《破產法》自2005年通過至2020年6月30日,美國破產法院已受理1488個第15章程序案件[6]。所以,瑞幸咖啡清算程序獲得美國法院承認的概率非常大。

壹、國內企業跨境破產的案例

在開曼群島註冊並在海外進行債務重組(破產)的案例有賽維LDK和太子奶。

(壹)賽維LDK破產案例

賽維LDK於2007年6月1日在美國紐約上市,並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在新加坡發行了17億元人民幣高收益債券以及矽料業務在海外發行了2.4億美元優先股。2014年2月24日賽維LDK宣布海外公司在其註冊地開曼群島通過“臨時清盤”的方式發起海外債務重組,並依美國據《破產法》第15章,成功向美國法院申請認可賽維LDK在開曼群島大法院的臨時清盤進程為美國境外的主要進程,以及認可並授予充分的效力在美國轄區內實施賽維LDK的開曼群島安排計劃。2014年11月,賽維LDK通過現金贖回和債轉股,與債權人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債務重組金額為7億美元[7]。

和瑞幸咖啡類似的是,賽維LDK的主要運營實體也全部位於中國境內。賽維LDK在宣布其海外債務重組的時候,聲稱境內運營公司將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國內4家子公司超過300億元的債務,最終還是讓賽維LDK走向了破產重整。2015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賽維LDK四家子公司的破產重整案。2016年10月,在重整計劃草案兩次表決不通過的情況下,法院強裁了該重整計劃,草案中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6.62%。

(二)太子奶破產案例

中國太子奶(開曼)控股有限公司(簡稱 “太子奶集團” )在開曼群島註冊。2009年3月,花旗銀行向開曼大法庭申請對太子奶集團進行清算,法院指定了香港保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臨時清盤人。開曼的清盤程序並未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太子奶集團的臨時清盤人依據其控股股東的身份更換了國內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並委任清盤人的代表人為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中國境內子公司的重整程序是由中國境內的債權人分別申請的。2011年9月,重整計劃草案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二、瑞幸咖啡真正的困難

在開曼群島註冊的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並不是經營實體,只是為了能夠實現海外上市的殼公司。與海外債務重組相比,國內實體運營公司的經營情況才是決定瑞幸咖啡走向的決定性力量。

經公開渠道查詢,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瑞幸中國” )的自身風險有11個,包括10個訴訟案件和1個動產抵押。10個訴訟案件主要為買賣合同糾紛,除遼寧的仍然在審理外,剩余的已經和瑞幸中國達成和解,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推斷出瑞幸中國存在拖欠供應商貨款的情況。此外,瑞幸中國簽訂了壹份4500萬的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的抵押物是咖啡機、奶箱和粉倉。按照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承租人支付完租金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所以這份價值4500萬的融資租賃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為多少,我們還不得而知。瑞幸中國14家關聯公司的風險提示為73個,這裏不乏瑞幸咖啡的重要運營組成部分,北京瑞吉咖啡有限公司、瑞幸咖啡(上海)有限公司等等。綜上,瑞幸咖啡面臨的風險情況已被重點關註。

瑞幸咖啡在其官網披露了臨時清盤人於12月17日遞交的首份調查報告的內容。報告顯示:截至到2020年11月,60%的自營店實現了盈利、超70%的加盟店接近毛利要求,公司還將快速開店方式轉變為有針對性的開店、並關閉了非核心業務[9]。這裏只是提到60%的店實現了盈利,但公司總體的盈利水平即銷售凈利率為多少,以及與盈利能力處於同等重要水平的資產周轉率和財務成本等數據均沒有披露,這些數據不能全面反映瑞幸咖啡的經營情況。當然這是壹份由臨時清盤人出具的清算程序的報告,內容相對於其他的報告更側重於公司資產情況的說明和分析。

如果瑞幸咖啡還不能全面改善公司的盈利狀況,把由原來的“輸血”式經營(風投投資)轉變為自己“造血”式經營(公司經營盈利),那麽在運營層面暴露出的風險,比如未能按時支付經營類貨款會進壹步增加訴訟案件數量,增多的訴訟又將查封、扣押和凍結公司的銀行賬戶、動產等資產,限制公司的運營,從而使還未全面好轉的運營情況走向急劇惡化。屆時即使像賽維LDK那樣實現海外債務重組成功,國內的運營公司可能仍然難以擺脫破產風險。

註釋:

[1] 瑞幸咖啡-百度百科。[2021-2-11]。0auY3P2lHIoJyL0k4nVH2egVNLNTOIZD0Pk3yMJrpETsHoTvt4DqjzmwCTUzqNqJwk4I3YvD4nCH-xxHn14xQPNfdudChNTyVZUcQH3kLg644QvmqeMz0S&p=8c769a47c0845aff57e996294e47&newp=c6759a41d49633b50be296374b7a92695803ed6336dcc44324b9d71fd325001c1b69e7b027231b01d3c0786704a54f5ae1f53276301766dada9fca458ae7c47d5d92&s=98686e758f0ceaa5&user=baidu&fm=sc&query=LDK%C8%FC%CE%AC%BA%A3%CD%E2%D6%D8%D7%E9&qid=fb407323002eea73&p1=5

[8] 李麗,賀文。BVI之殤:太子奶破產局內在邏輯。經濟觀察報。(2010-09-25)[2021-02-11]。/news/377555.html

[9] 王瀟宵。瑞幸最新業績出爐:沒想象中差,但更大的風險還在後面。/article/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