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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銀行廣州分行被騙支付654.38+05萬元,資金被轉移至境外消失。

賀勛銀行訊日前,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壹男子利用虛假貿易騙取廣發銀行廣州分行654.38+0492.66萬元,被判刑。

判決書顯示,孔,男,是邢某公司和鐘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孔某利用廣發銀行廣州分行向某公司提供最高5000萬元的授信額度,虛構進口貿易,以無實際貿易進口的提單項下貨物進行質押,並以某公司需要從中國某公司進口電解銅為由,向廣發銀行江南西支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合同。

賀勛銀行稱,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由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及其他相關方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支付貨款。

孔某騙取信用證後,通過壹家中國公司向廣發銀行廣州分行提交虛假海運提單等單據,由廣發銀行廣州分行承兌並墊付信用證款項至壹家中國公司的指定賬戶,實際由孔某使用。2013年6月至12年6月,孔某以上述方式在廣發銀行江南西支行申請開立信用證9張。

2014年10月,10繼續申請開立金額為342萬美元的10信用證。該信用證由廣發銀行、廣州銀行承兌並預付至壹家中國公司的賬戶,並通過該公司的離岸賬戶轉入壹家富裕國際公司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賬戶。導致信用證金額242.4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492.66萬元)逾期無法歸還。孔於2014支付50萬元欠款後,不主動歸還該款項,並銷毀邢某公司所有賬戶,逃避歸還資金。

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員工在最後壹張信用證到期後,與孔壹起到倉庫驗貨,但沒有看到。之後,孔被逮捕,並拒絕交代這筆錢的去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孔的行為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萬元。孔不服,提起上訴。2065438年3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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