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保薦。在保薦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上市,不僅需要保薦機構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員工負責保薦工作。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分為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兩個階段。盡職推薦階段是從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到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完成發行上市。證券發行上市後,企業進入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需要在壹定時間內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
擴展數據:
特定審計鏈接:
1,材料驗收和配送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則》(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的要求,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送監管部。
發行監管部辦公廳收到申請文件後,分發給壹、二審核室,並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征求意見。審計局1和審計局2根據發行人所處行業、公務回避的相關要求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量確定審計人員。
2.會議時段
會議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門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發行人簡要介紹了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負責人介紹了發行審核的程序、標準、理念和紀律要求。
會議將按照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安排,壹般在周壹,由辦公廳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辦公室負責人、第壹稽核室、第二稽核室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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