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申請與審批《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確定上市時間,並將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監會。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同時,《公司法》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
目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證監會審核同意,並經證券交易所審批。
2.申請股票上市應提交的文件股份公司向本所上市委員會申請上市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上市報告、公司章程、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最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上市推薦信、最新的招股說明書以及本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簽訂上市合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獲準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需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合同,確定具體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上市公告的刊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後,經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書,並將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壹般應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及批準文號、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最大65,438+00股東名單及持股數量、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公司近三年或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