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類股票的上市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申請發行股份前壹年的有形資產凈額占有形資產總額的比例不低於20%;普通股的實際面值必須在654.38元人民幣+5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上市企業最近壹年的有形資產凈額占有形資產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且無累計虧損;資本利潤率前兩年達到8%以上,最後壹年達到9%以上。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持有股份總額不足0.5%的股東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四)企業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2.同時符合《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他條款,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除外)及其他條款(市政府除外)。第二條二類股票上市審批程序與壹類股票相同。第三條二類股票不在櫃臺交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第四條二類股票必須在股市展示中有特殊標誌,表明其風險大於壹類股票。第五條被劃分為壹類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資本利潤率未達到本規定第壹條第壹款第二項目標值的,其股票應當劃分為二類股票。
已被列為二級上市股票的公司,符合壹級股票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核通過後,方可變更為壹級股票。第六條經政府批準的國家和地方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股票,屬於國家所有、國家相對控股的,在企業工商登記核準壹年後申請並獲準上市的,歸類為二類股票。第七條已上市為壹類股票的企業,因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壹類股票上市條件的,應列為二類股票。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執行,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執行。第九條本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準後實施,修改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