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執行法院會首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包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等各類資產。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會記錄在案,並繼續采取其他措施。
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出入境
在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及出入境,例如限制其乘坐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限制其出入高消費場所,以及限制其出境等。這些措施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對被執行人形成壓力,促使其履行撫養義務。
三、申請懸賞執行
如果執行法院在調查過程中未能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懸賞執行。執行法院會發布懸賞公告,鼓勵社會公眾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壹旦提供有效線索並成功執行到撫養費,申請人可以按照懸賞公告的規定給予獎勵。
四、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且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壹措施將對被執行人的信用記錄產生負面影響,限制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各項權益,如貸款、擔保等。
五、追究刑事責任
在極端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撫養義務,且情節嚴重,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此時,執行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
強制執行撫養費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時,執行法院會采取壹系列措施來確保撫養費的支付,包括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限制其高消費及出入境、申請懸賞執行、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些措施旨在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