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型基金是將大部分資金投入股票市場的基金;
2.債券基金是將大部分資金投資於債券市場的基金;
3.混合型基金是根據情況將壹部分資金投資於股票,另壹部分投資於債券的基金(當然這個投資比例是可以改變和調整的),甚至可以根據事先的規定將壹部分資金投資於其他品種;
4.貨幣市場基金是資產只投資於貨幣市場的各種短期證券(低風險低回報)。
這些基金的投資風險從高到低的順序大致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非上市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如果所有員工都想持股,且員工人數眾多,只能私下發行內部職工股,即只要內部人知道,就不辦理工商登記。
未上市公司可以和上市公司壹樣發債,只是不能在交易所上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相關事項的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相關事項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4月29日公布,根據2012年10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壹條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及相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所附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中所列的證券。
文章
證券公司可以委托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企業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風險低、流動性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的80%的,無需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投資《證券公司證券自營品種清單》以外的金融產品。證券公司設立前款子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事先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第五條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第六條本規定涉及的證券公司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第七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