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委托炒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托代理協議,無論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為雙方確認,法院通常作為委托合同和當事者意思自治原則加以認可。
其次,簽訂委托炒股協議,特別是將自己的帳戶、密碼、資金或籌碼交給受托人操作、經營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詢壹下,以防患於未然,並盡量不要采取口頭委托方式。簽定委托炒股協議至少應當註意如下問題:明確寫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權(即買賣股票),無權存取款、撤銷或申請指定交易等;寫清楚收益分配關系,利益與風險***擔關系等;寫明委托人的資金帳戶與委托人的深、滬股東帳戶壹壹對應,不能和任何其他資金帳戶和股東帳戶聯通;對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資金加籌碼低於某壹數值,應當允許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權證券公司,在委托人資金帳號和股東帳戶中資金加籌碼低於某壹數值時,及時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應當經常了解壹下自己的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情況。須知,受托人的許多行為不管其動機如何、盈虧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權行為,雖然委托人壹無所知,但由於委托人沒有盡到監督檢查責任,法院也往往會推定委托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承擔壹部分責任甚至承擔喪失訴訟時效的後果,對此,委托人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