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復牌的情形和時間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停牌期限視停牌原因而定。其中壹些暫停是有時間限制的,而另壹些則沒有。因公司未及時披露信息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長期停牌的,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將采取多種措施,持續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盡快復牌,切實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和交易權。
股票停牌原因:
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需要公告時,如年度報告和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大會、增資擴股、宣布分配方案、重大並購、投資及權益變動等。
2.證券監管機構認為上市公司需要澄清並公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
3.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接受調查時,視情況確定停牌時間長短。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版)》規定,“股票和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直至相關當事人發布公告之日上午10:30復牌。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復牌時間。”
什麽是異常波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列出了四種情況:
(壹)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每日收盤價的偏離值達到±20%的;
(2)連續三個交易日內ST股和*ST股每日收盤價的偏離度達到15%;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之比達到三十倍,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換手率達到百分之二十;
(四)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異常波動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暫停其交易:
(1)公司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資本的壹半時。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3)公司因財務原因拒付或拒絕與銀行溝通。
(四)全體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記名股票總數低於交易所規定的。
(五)發現相關信息不真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說明,但逾期未予說明的。
(六)公司董事或者執行業務的股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經營出現明顯困難或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被核準後,發現其申請事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或者有虛假記載的。
(9)因財務困難,公司已暫停營業或可能停業,法院已裁定停止轉讓其證券。
(10)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11)公司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交易所認為不適宜繼續上市的。
此外,應要求上市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停止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擬重組。
(2)上市證券計劃發行新票據。
(三)上市公司擬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4)上市公司擬分紅。
(五)上市公司擬對上市證券進行拆分或合並。
(6)上市公司計劃停牌。
如遇上述情況,股票報價表中會出現“停牌”字樣,股票交易自然停止,股票欄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