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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的漲跌停板制度與股票的漲跌停板制度有什麽不同?
股票市場和商品期貨市場均實行漲跌停板制度。“漲停板”和“跌停板”的說法起源於國外交易所拍賣時,用木板敲擊桌面來表示成交或停止買賣。股票市場設立漲跌停板制度是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從而對每只股票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即規定交易價格在壹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壹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的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目前,在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成熟股票市場,如美國和中國香港是沒有漲跌停限制的,只有當股票市場發生巨大波動時,個別股票的漲跌停板限制才啟動。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期貨市場,壹般都是有漲跌停限制的,只有少數國家如英國的倫敦金屬交易所(LME)沒有漲跌停限制。
在漲跌停板制度方面,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也是有區別的。雖然兩者漲跌停板幅度都是±10%,但期貨市場的漲跌停板幅度的計算基準與股票漲跌停板的計算基準不同。股票市場漲跌停幅度是上壹交易日收盤價的±10%,股指期貨合約的每日漲跌停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10%。收盤價是壹個時點價格,股指期貨的結算價是收市前壹小時的加權平均價,同壹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與結算價壹般是不同的,具體計算方法見下圖。
圖股指期貨漲跌停板價位計算示意圖
此外,股指期貨在漲跌停板制度方面還有其特殊的規定。根據中金所交易規則,正常情況下,股指期貨漲跌停板幅度規定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10%,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盤基準價的±20%。在最後交易日,為了使股指期貨合約價格波動有足夠的自由空間,此時的漲跌停板幅度將調整為正常情況下的兩倍,即20%。這壹點與商品期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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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制定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交易者,以及為了防範操縱市場行為,對投資者的持倉量進行限制的制度。持倉限額條款也可以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否則,壹旦市場出現劇烈波動而少數大戶無法承受巨額損失,將引發大面積交割違約風險,並使風險蔓延到整個市場,引發市場崩潰。
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照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量。
交易所對期貨公司和客戶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1.對每壹客戶號中某壹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100手;
2.對單邊總持倉量超過10萬張的某壹合約,交易所會員的該合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合約單邊總持倉量的25%。
但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交易所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當投資者持倉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再同方向開倉交易增加新的持倉,並要按照中金所制定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和強行平倉制度及時處理超過持倉限額的頭寸。
有的大機構投資者可能會動歪腦筋,多在幾家期貨公司開戶做交易不就能突破上述持倉限額了嗎?這種做法是不能得逞的。因為期貨市場上每個交易者都被交易所授予了唯壹對應的交易編碼。交易編碼是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類似股票市場上的股東代碼。壹戶壹碼制度保證了投資者開戶的真實性,便於交易所掌握投資者交易及持倉狀況,對期貨公司、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避免出現壹戶多碼、分倉操縱的混亂狀況,更有利於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交易編碼由會員號和客戶號兩部分組成,***12位數字。前4位為會員號,後8位為客戶號,投資者在不同的期貨公司開戶時得到的交易編碼,前4位不同,因各家期貨公司的會員號不同,但後8位相同,因此,後8位相同的同壹個編碼的客戶不論在哪家期貨公司進行股指期貨交易,其在某壹合約的持倉總量壹旦超出100手持倉限額規定,則多余的頭寸無法成交。
案例
某投資者在上海甲期貨公司開戶後,甲期貨公司將其開戶資料錄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客戶統壹開戶系統中,向期貨交易所申請交易編碼。假如他獲得的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為:002500001535。不久,他又去武漢的乙期貨公司開戶,乙期貨公司又將其開戶資料錄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客戶統壹開戶系統中,向期貨交易所申請交易編碼,則他又獲得壹個交易編碼:000800001535。註意,兩個編碼前4位不同而後8位相同。某日,該投資者通過網上交易,在甲公司買入了股指期貨IF1206合約80手,隨後,又準備在乙公司買入同壹合約30手。結果“買入30手”的交易指令輸入後無法成交。因為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軟件設置有100手的最高限額程序,並自動跟尋對應到該投資者的交易編碼,在發現該編碼上超出了100手的最高限額後,拒絕其交易指令。
通過實施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中金所可以對持倉量較大的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期貨公司及機構投資者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壹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這壹制度主要是針對期貨公司及機構投資者的不良交易行為。
對中小散戶來說,因資金實力所限,無須擔心持倉數量會觸到限額。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顯然都是針對機構大客戶的,對中小散戶具有保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