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減持後如何處罰?
《證券法》第186條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份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股東違規減持的行為是有相關法規規定的,但目前相關處罰並不明確具體。比如責令整改,沒有規定如何整改,處罰力度太小。比如可能會被處以相當於買賣證券金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罰款可能遠遠小於收益。
有證券律師表示,新《證券法》涉及的“違法所得”定義目前並不明確,對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的處罰主要取決於監管部門。
針對藥明康德事件,6月15日晚間,藥明康德收到上交所監管函,要求上海盈溢及其執行事務合夥人積極與上海盈溢相關投資者溝通,盡快制定必要、充分的賠償措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