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激勵計劃註銷外匯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匯繳辦法》的通知
[2007]第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
二、辦理流程:
1.企業向註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
2.外匯局根據相關系統審核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三、審計材料
1.書面申請(註明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原因)。
2.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原件。
3.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4.前述材料內容不壹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需要補充的材料。
四、審計原則
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事件符合真實性原則。
動詞 (verb的縮寫)審計要素
1.取消了境內個人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表。
2.國內專用賬戶已註銷。
3.提交的材料齊全。
不及物動詞授權範圍
支局自行辦理或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七、註意事項
1.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並購等重大事件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機構應在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註銷登記。
2.境內機構憑註銷登記證明辦理後續賬戶清算和資金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