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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註冊制的意義

實行註冊制的意義如下:

1,可以提高融資效率,註冊制下,監管機構只對企業進行形式審查,價值判斷完全交給市場;

2.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門檻,因為在註冊制下,虧損企業也可以上市;

3.優化這個市場的供給結構,會提高這個市場的供給效率。同時也會培養我們正確的投資理念;

4.調整我們監管的重點。監管的重點會從事前監管,說明妳能不能上市,過渡到事中和事後監管。事中監管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的監管。

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部門報告依法披露的各類信息,並申請註冊進行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的業務性質,發行人的財務資源、質量和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價格等實質性條件不作為發行審核的考慮要素,不作價值判斷。申請文件提交後,如主管機關無異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後自動生效。

股票發行註冊制和核準制將長期並存。科創板實行註冊制,其他股票發行核準制的格局將長期維持,不會輕易被打破。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