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小、線路少、對通信環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無線電臺,經批準可設在居民區和緩沖區。位於人口密集區的發射機的最大功率不得超過50瓦,位於緩沖區的發射機的最大功率不得超過150瓦。對功率有特殊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和安裝地點的無線電臺,如導航、實驗、調頻、電視、軍事、公安等部門的無線電臺,以及超短波、微波、雷達等設備,經批準可在該區域以外設置,但不得影響周圍現有無線電臺的工作。第四條為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工作,收發區所在的城建規劃部門和其他單位應當按照無線電臺站環境和技術保護的要求予以保護。如與有關各方發生沖突,應在照顧無線電工作的前提下協商解決。
對位於收發信機區的無線電臺站的壹般保護要求是,在無線電天線技術區邊緣線10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房屋;500米範圍內不得建設住宅小區;1000米以內的建築高度不得超過該區域邊緣標高的8倍;2千米範圍內不得建設煙塵和腐蝕性氣體排放量大的工廠。
機場兩端死區保護要求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 14號文件執行。
個別無線電臺因工作需要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臺建主管單位提出申請0101。在征得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城建規劃部門同意後,也可予以保護。第五條位於接收區和保護區內的各類幹擾源與接收站的最小距離為:
幹涉名稱的最小距離(公裏)
高壓輸電線路(所有方向)35kV 1
高壓輸電線路(所有方向)111千伏1.5
高壓輸電線路(所有方向)220kV 2.0
高壓輸電線路(所有方向)380 kV 2.5
高壓輸電線路(所有方向)500 kV 3.0
普通公路0.3
在繁忙的公路上行駛的汽車1.0
電氣化鐵路和電車2.0
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路0.2
工業企業、拖拉機站、大型停車場和汽車修理廠3.0
具體距離可以測試後商定。第六條發射臺技術區邊緣至高壓輸電線路和架空通信線路的最小距離:
如果場地附近有載波通信線路,應考慮它們之間的有害影響,必要時設計單位應測試或計算距離。第七條為保護收發區不受工業電氣和高頻設備的幹擾,接收區內不得安裝高頻設備和幹擾電子設備。必須安裝的,應當征得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新建110 kV以上高壓輸電線路不得穿越受送區。確需交叉的,應當征得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第八條新建固定無線電臺,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無線電管理規定,向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選址審批手續,經批準後方可設置。
經批準的無線電臺應當變更臺址或者增加功率、更換設備、加高天線、擴大天線場地。停止施工或拆除時,應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第九條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固定無線電臺的布局和使用進行統壹監督管理;市城建規劃部門應當對收發區和固定臺站的環境技術要求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者,可給予警告,直至查封設備,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