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薦人應至少指定二名有三年以上證券從業經驗的業務人員持續從事某壹企業的 保薦工作。 保薦人應當建立適當的內控制度,確保業務人員勤勉盡責。 保薦人應當在公司內部建立保密制度,確保從事保薦業務的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隔離。
法律依據:《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第七條 保薦人在被保薦人股票發行上市期間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壹)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二)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信其具備《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三)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範要求制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對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四)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五)確信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確信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六)代表被保薦人報送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第八條 保薦人在被保薦人股票上市當年的余下時間及其後的二個會計年度內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壹)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持續提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相關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並指導其規範運作;
(二)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義務;
(三)督促並指導被保薦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四)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確信其符合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
(五)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並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
(六)代表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