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1,1年10月通過的《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協議離婚將有30天的冷靜期。如果壹方在30天內不想離婚,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滿足的條件:
1.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系的壹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作為訴訟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與被告有法律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4.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起訴狀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有關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清單(包括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提交能證明其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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