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要把錢交給他,必須先寫借款合同,再簽股票合同。但很明顯,妳虧了,他承擔全部風險,給妳分紅,估計連聰明人都不會同意。而且這個股票契約的法律也不完善。如果他賺錢了,不給妳分紅,估計妳也沒法起訴他,但是如果妳有之前的借款協議,至少可以保證本金能拿回來。
第二種方法估計不行。如果他不懂證券法,他還可以胡來,但是因為借款合同的問題,他會直接把經營風險全部推到他身上,所以他不會簽合同。建議使用1法,但是1法的缺點是股票的操作風險由妳來承擔。如果他真的能賺錢,妳可以同意在下壹個工資結算周期扣除損失,作為損失的補償。如果他賺不到錢,那麽妳的聘用合同也要明確寫明最大虧損範圍是多少。超過損失範圍,合同自動終止。這必須寫下來。否則,妳炒了他,還是違約。呵呵,希望能得到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