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產重組,目前在國內所使用的“資產重組”的概念,早已被約定俗成為壹個邊界模糊、表述壹切與上市公司重大非經營性或非正常性變化的總稱。在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實踐中,“資產”的涵義壹般泛指壹切可以利用並為企業帶來收益的資源,其中不僅包括企業的經濟資源,也包括人力資源和組織資源。資產概念的泛化,也就導致了資產重組概念的泛化。
雖然近期出臺了不少有關資產重組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資產重組的概念,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條關於資產重組的明確定義。雖然在重組實踐中會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重組及其包括的內容進行壹定程度的規範,但使用的名稱仍然極不統壹,隨意性較大,列舉的方式也不周延,甚至有點混亂,這些都為資產重組概念的泛化敞開了較大的口子。
資產重組系列書籍
我國的資產重組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比國外的企業重組(Restructuring)的概念要廣,而且我國的資產重組概念是從股市習慣用語上升到專業術語的。因此給資產重組下壹個內涵外延明確的定義是非常困難的。我國學者在研究當中多半采取下壹個泛泛的定義做簡單描述的做法或者幹脆回避對資產重組這壹重要的概念進行定義。現己有的關於資產重組的定義不少於20種,其中國內目前使用得比較廣泛的有以下幾種:
1.從資產的重新組合角度進行定義。
梁爽(1997)等專家認為資產是企業擁有的經濟資源,包括人的資源、財的資源和物的資源。所以,資產重組就是對“經濟資源的改組”,是對資源的重新組合,包括對人的重新組合,對財的重新組合和對物的重新組合。趙楠(1998)甚至認為,資產重組不僅包括人、財、物三個方面的資產重新組合,而且還應當包括進入市場的重新組合。
該定義只突出了資產重組的“資產”的壹面,沒有突出資產重組的“產權”的壹面。他們認為資產重組是企業對資源的重新組合,根據這壹定義企業內部的資源調整,人員變動等也屬於資產重組範圍,而我們約定俗成的“資產重組”的概念是不包括這些內容的。
2.從業務整合的角度進行定義。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以提高公司整體質量和獲利能力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對企業內部和外部業務進行重新整合的行為(張寧、範永進1999)。該定義從業務的整合角度進行定義,基本反映了資產重組的目的。但概括性不強,內涵和外延不明確,而且同樣沒有涉及到資產重組的產權的壹面及業務重組。
3.從資源配置的角度進行定義。
資產重組就是資源配置(薛小和、1997)。有人進壹步認為,資產重組就是對存量資產的再配置過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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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涵義就是通過改變存量資源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間、不同的產業之間、不同的地區之間,以及不同企業之間的配置格局,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目標。而華民等學者進壹步擴展了資產重組概念,認為資產重組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其壹是微觀層次的企業重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內部的產品結構、資本結構與組織結構的調整;企業外部的合並與聯盟等。其二是宏觀層次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是較企業重組更高壹級的資源重新配置過程。
該定義把資產重組與資源配置聯系起來了。筆者認為,資產重組是資源配置的壹種方式,而資源配置只是資產重組的壹種目的和結果而已。比如企業的生產從壹種產業轉移到另壹種產業是不屬於資產重組,而是屬於資源配置的範疇。用資源配置來定義資產重組內涵不清晰,外延模糊,沒能突出資產重組的特點。
4.從產權的角度進行定義。
企業資產重組就是以產權為紐帶,對企業的各種生產要素和資產進行新的配置和組合,以提高資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實現資產最大限度的增殖的行為。而有人甚至認為資產重組只是產權重組的表現形式,是產權重組的載體和表現形態。該定義突出了資產重組中的“產權”的壹面,但又排除了不涉及產權的資產重組的形式。
以上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重組行為進行了定義,各有長處。但總的來說,上述定義存在以下缺點:1.所包含的內容比資產重組所包含的內容廣,概括性不強,不利於對資產重組現象的把握。2.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明確。從定義上很難去把握資產重組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容易判定新生現象是否歸屬於資產重組。比方說,有人認為增發股份是資產重組行為,而其他人則認為它只是壹個企業融資行為。3.對概念的把握和理解上容易出現分歧。比如壹部分學者認為資產重組是企業資產的壹種存量調整,而另壹部分學者則認為資產重組是增量調整。還有壹部分學者幹脆把資產重組分成廣義重組和狹義重組。
這裏強調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是因為我國的企業資產重組不包括企業內部的資產調整,而是壹個對外的、包含有“交易”內涵的概念(雖然這種交易有時變成“無償劃撥)。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國的資產重組的概念顯然有兩個層面的含義:壹個是企業層面的“資產”重組,另壹個是股東層面的“產權”重組。因此資產重組可以分為企業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企業層面上的股權的調整。根據上述定義,資產重組不包括企業內部的資產的重新組合以及企業對外進行產權投資,而只談企業與外界之間發生的資產組合與企業的產權變動。
非公開發行股票,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而不采取公開的勸募行為,因此也被稱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後者則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從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壹直占有主導地位,而非公開發行方式雖曾壹度被視為“積極提倡的籌資方式”但卻長期受到忽視,有關非公開發行的法律制度極不完整,甚至可以說十分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