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壹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形式
虛買虛賣。
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洗售的手法有多種:壹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壹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為。
另壹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位經紀商,經由壹經紀商買進,另壹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
第三種手法是洗售者賣出壹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取回價款。
這種方式就是投資者常說的莊家的對倒行為,其目的是虛增交易量。
莊家以高於或低於證券市場的價格進行某種證券的自買自賣,帶動證券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的超常變化,造成該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
使其他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參與該證券的買賣,莊家趁機高價拋售,低價吸籌。
相對委托。
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某種證券。
當約定壹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壹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壹證券,從而擡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
與洗售相比,相對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價款和證券的所有權確實換手,因而此種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隱蔽性。
連續交易。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聯合操縱。
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聯合操縱有三種主要形式:
1、交易聯合操縱,即操縱集團秘密購進並積累證券,然後突然大量出手,使價格猛跌,操縱集團再補進至市場流通數量有限時,又突然公開大量購進,使價格猛漲,最後逐步拋出,謀取暴利。
2、紮空,即操縱集團將某種證券集中吸納,誘使其他投資者融券賣空,而向賣空者融券者和向賣空者吸納著均為操縱集團,最後致使做空者無法補回,操縱集團借機控制價格,迫使賣空者紮空結賬。
通常,當股票價格上漲至某個價位時,股票投機者認為該股價上漲超過其價值時反而會引起股價下跌。
於是投機者融券賣空,融券者就是證券市場的操縱集團。證券價格上漲後,賣空者繼續賣空,操縱者則試圖將證券市場上所有賣出的股票全部吸收;
並將所吸購的股票再融券賣給賣空者繼續賣空,最後形成融券股數超過流通在外股數的情形。
當此種情形繼續道賣空者開始警覺或者感到絕望並試圖補回賣空股票時,操縱者也同時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時賣空者已經沒有其他證券來源,只好與操縱者紮空了結,價格隨操縱者隨意決定。
3、期權聯合操縱,即操縱集團設法獲得某壹信譽好而數量有限的股票期權,然後利用下單購買等多種手段,造成該股票價格上揚,操縱集團行使期權高價拋售,至股票價下跌時再補進。
散布謠言、提供不實資料。
它是指行為人借助於散布謠言或不實資料,故意使公眾投資者對證券價格走勢產生錯誤判斷,自己趁機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