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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的稅收政策

股權轉讓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印花稅等稅種。

壹.增值稅

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企業轉讓股權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該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其資產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凈值是指相關資產和財產的計稅基礎扣除折舊、損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做了明確,可查。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和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稅,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處指溢價轉讓,平價轉讓不涉及此項稅收)。

第四,印花稅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份形式轉讓公司股權。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書證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書證,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書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