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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該?

選擇D。 理由如下: 1、能代表公司發行股票的發行人身份的主體是股東大會,而不是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為處理重大事務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代表公司最大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因此,諸如申請公司股票上市這壹重大事件的決定權在股東大會,因此,B、C兩項首先可以排除在外; 2、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的程序是這樣的,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由此可見,“A.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並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這壹條,是肯定的,這壹條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第二步,如果公司“作出決議”是第壹步的話,那麽,後續仍然需要完成很多道程序才能實現上市,比如第三步“D.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中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才是重中之中,因為,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批準只是由科技部、中科院、發改委、經貿委等部門對申請上市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初審”,這個初審具體需要做的事情也就是由國家相關部委查查資料、回回涵件這些事,只是在“宏觀方面”的把關,而真正涉及到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考察的,正是D項中“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這壹項,因此,D項比A項更具體,當然,我不能說A項不對,而應該說D項更具體、更準確; 3、“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這是壹個抽向概念,而不是壹個具體單位,比如中國證監會,可以說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可以說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或者說,他們都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只不過,中國證監會是主管部門,而上交所、深交所是執行部門,受中國證監會的管理,因此,股份公司發行股票,首先必須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申請,上交所或深交所再將相關材料報證監會進行相關的“初審”,然由,初審通過,才由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具體的考察,再報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因此,這壹步才是關鍵中的關鍵,當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信息來源自然是來自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具體考察”,也就是說,前述“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這壹項,決定權是中國證監會,而“決定性的考察工作”則在於上交所或深交所,這就是之所以說D項比A項更具體、更準確的原因; 4、我國證券交易所即上交所與深交所是非營利的會員制交易所,下屬單位由壹定的量的會員組成,比如各大券商就是它們的會員,目前比較有實力的券商有中信證券 (深圳)、 海通證券 (上海)、國泰君安 (上海) 、銀河證券 (北京) 、廣發證券 (廣州) 、申銀萬國 (上海) 、國信證券 (深圳) 、招商證券 (深圳) 、中信建投 (北京)、華泰證券 (南京)等等,這些券商就相當於上交所、深交所的代理商,從事全國各地的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證券業務,包括對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推薦與承銷工作,因此,作為股份公司想發行股票,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找壹家證券公司進行代理合作,然後由他們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代理申請,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決定性的考察,中國證監會進行最後的“審核”,再結合大部分券商都是國有資產這壹點來看,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講,上至證監會,下至交易所、券商都可以視之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因此,只有由這些“相關部門”都“批準”通過後,發行股票才可能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