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的監督職能包括
壹是證券交易所要加強市場監管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管。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管部門的人員和設備,充實力量。2.證券交易所監管部門要加強以下工作:1。建立市場監管日誌,詳細記錄和總結日常市場監管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交易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監管重點股票和重點股票賬戶,調查需要跟蹤分析的事件和股票賬戶,提交當日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2.對所有日波動超過7%的股票,將每只股票當日的前五名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多的五個股票賬戶存檔備查;上市公司公布財務報表、股利分配方案等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時,或者有關於某公司的市場傳聞時,應當將相關期間內大量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營業部、股票賬戶名單存檔備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或個人,要進行專項調查,得出結論。如果短時間內無法確診,會跟進分析。3.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者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權限內及時查處。情節嚴重或者涉及範圍超出證券交易所權限的,應當在繼續調查的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三、證券交易所應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中國證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由專項小組負責落實,並將詳細的調查處理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必要時,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檢查。四、證券交易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市場監管工作報告,包括月度市場監管工作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報告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報送,不定期報告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隨時報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監管報告及相關材料應由總經理或分管監管的副總經理簽發。5.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執行本通知的具體情況進行檢查。證券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積極監管和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證券交易所認定為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風險較高的市場,暫停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