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成交
3.6.1證券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
交易時的價格優先原則是,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的時間優先原則是:如果買賣方向和價格相同,先申報的申請人優先於後申報的申請人。根據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順序。
3.6.2在集合競價中,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如下:
(1)能夠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所有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
(3)買方或賣方中至少壹方以相同價格完成交易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最小化交易量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如下:
(壹)最高申報買價與最低申報賣價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立即賣出申報價格的,立即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披露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成交價格為即時披露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
3.6.4如果根據交易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範圍內,則根據四舍五入原則取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化單位。
3.6.5交易主機撮合交易申報後,交易成立。依照本規則的規定達成的交易,自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並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非法侵入交易系統等原因,交易所可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經董事會批準,交易所可以對明顯不公平的交易采取適當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按照本規則成交的交易,交易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交易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