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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壹)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壹百二十日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壹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壹)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註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壹)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壹條 在任何公***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司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壹)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