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質權和抵押權,孰先孰後?
抵押優先於質押。
值得註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權必須有壹個前提,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並登記。根據未登記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登記抵押權不得先於質權受償。
根據以上分析,當壹個抵押物上的多個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應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抵押-質押-未登記抵押。
《民法典》第456條: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競合時的順序原則。同壹動產上已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被留置的,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二、質押的術語解釋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財產稱為質押,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押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在質押物或者質押物移交給質權人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以不損害其效力的可移動的物為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質權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押財產可能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或者提前清償債務以返還質押財產,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質權人未提供質物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物優先受償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各種票據上註明贖回日或者交付日的日期早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商標、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出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者其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和質權只會出現在相關的抵押或質押行為中。如果是同壹筆債務,很有可能同時出現抵押和質押。所以要嚴格區分誰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