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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炒股怎麽申報?

領導幹部炒股申報需要填報,需要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填報股票和基金持有情況要重點註意:

1、報告日期前壹交易日未了結的在途交易,需要填報。

2、股票為親屬或他人用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證開戶購買或實際操作的,需要填報。

3、配偶婚前或再婚配偶婚前的股票,需要填報。

4、通過證券公司、銀行、互聯網、手機APP等各種方式購買的基金或金融理財產品中屬於基金的;或以有息存款的名義吸引客戶,但實際為基金的,需要填報。

5、金融理財產品不能確定是否為基金的,需要填報在“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中。

證券公司推出的各種形式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托管,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比如,“**證券智遠天添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現金管家貨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天利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現金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這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屬於基金,需要填報。

6、股票賬戶余額自動轉購的基金產品,如“**紫金天天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需要填報。為避免遺漏,可將股票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填在備註欄。

擴展資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文章明確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6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題為《黨員幹部:“股事”有風險,這些紅線莫觸犯》。文中指出,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這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於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情節嚴重要開除黨籍。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壹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壹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分,情節嚴重同樣要開除黨籍。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某些掌握壹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幹部,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到國外去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有的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著掖著,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明確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