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Options)是壹種選擇權,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權利金後,就獲得這種權利,即擁有在壹定時間內以壹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出售或購買壹定數量的標的物(實物商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權利(即期權交易)。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賣方必須按期權合約規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相反,買方可以放棄行使權利,此時買方只是損失權利金,同時,賣方則賺取權利金。總之,期權的買方擁有執行期權的權利,無執行的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是履行期權的義務。
簡介
期權交易是壹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壹筆費用(權利金)之後,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壹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後,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壹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
期權也是壹種合同。合同中的條款是已經規範化了的。以小麥期貨期權為例,對期權買方來說,壹手小麥期貨的買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買進壹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壹手小麥期貨的賣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賣出壹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買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壹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賣出壹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而賣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壹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壹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價格叫作權利金。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費用。對期權買方來說,不論未來小麥期貨的價格變動到什麽位置,其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只不過是權利金而已。期權的這壹特色使交易者獲得了控制投資風險的能力。而期權賣方則從買方那裏收取期權權利金,作為承擔市場風險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