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犯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具體規定: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人公司、企業,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挪用公款罪應當分三種情況認定:
(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5萬元至20萬元。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違法行為的情形之壹。其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和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範圍,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