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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計劃包括哪些內容

在上市輔導階段,企業可以和輔導機構壹起協商確定初步的股票發行計劃,為發行準備工作的開展指示方向。股票發行計劃主要包括募集資金額、股票發行量、股票發行價格、募集資金投向和股票發行時間等五方面內容。

(1)募集資金投向的確定。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可行性。由於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在時間和結果上存在不確定性,項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可事先多儲備壹些投資項目,以增加投資項目的選擇範圍,擴大籌資額的調整空間,避免被動的局面。

(2)募集資金額的確定。募集資金額應與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保持壹致。根據證監會第17號備忘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募集資金的審核要求》的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其申請文件提交發審會表決前壹年末經審計的,扣除由發行前股東單獨享有的滾存未分配利潤後凈資產值的兩倍。在上述兩個前提下,企業可自主確定募集資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視財務杠桿的適當利用以及過渡募集資金對上市後再融資的不利影響。

(3)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股票發行定價,應考慮企業股票的內在價值、可比公司的股票價格、證券市場的景氣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當前,證監會對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有較為嚴格的管制,股票發行市盈率原則上不高於20倍。

(4)股票發行量的確定。壹方面,股票發行量應滿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企業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發行後股本總額的25%,才能申請股票上市;另壹方面,股票發行量應保證籌資計劃的實現。在募集資金額既定的情況下,由於股票發行價格存在20倍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政策限制,股票發行量必須達到壹定規模才能滿足融資需求,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取決於股票發行價格的高低。

(5)股票發行時間的確定。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① 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和立項審批;

② 預計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時是否滿足股票發行上市條件;

③ 預計發行時的證券市場狀況;

④ 股票發行上市的政策變化趨勢是否有利等。

隨著上市輔導和發行準備工作的開展,企業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逐步調整發行計劃。在

向證監會正式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之前,企業應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股票發行規模、募集資金投向、股票發行時間等發行計劃的方案,形成決議。為了增加靈活性,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計劃的部分內容,可以僅指定範圍,由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最終決定或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