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年齡段內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國公民、港澳臺人員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初次創辦創業實體5年內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申請用途
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三、申請材料
1.《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
2.首次辦理時需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原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原件,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3.創業培訓班結業學員需提供創業培訓班結業證書原件和創業項目計劃書、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場地證明的原件
4.創業大賽獲獎人員需提供主辦方文件、獲獎證書、獲獎鏈接等獲獎證明材料
5.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在校生需提供學歷證明
6.生產經營證明材料
四、申請流程
1.借款人攜帶材料向營業執照或單位登記證書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人力社保服務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
2.街道人力社保服務機構收到材料後,完成受理、審核和復核工作,現場反饋申請人認定結果,並將出具認定意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和相關貸款申請材料,遞交經辦銀行。
3.經辦銀行在收到貸款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創業項目的有關情況、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調查、審核,並做出是否放貸決定。
備註:
1.借款人每次只能向壹家經辦銀行提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合夥企業有多個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同壹貸款周期內只能由其中壹名執行事務合夥人申報創業擔保貸款。
2.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並發放貸款;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並說明原因。經辦銀行應按月向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反饋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