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基金部向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關於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通知》。
根據《通知》,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進行申購、認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根據《通知》,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使用境外或者港澳臺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外國或港澳臺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證監會要求各公司修訂完善內部控制、銷售適用性、宣傳推介、投資者教育等相關制度,切實組織做好制度修訂調試工作。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由中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中資控股的境外機構(以下簡稱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在中國境外註冊募集,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發起人,是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並對募集說明書內容的原創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中資機構。
第三條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基金在境內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百度百科-收藏101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設立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