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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股東有什麽權利?

法律分析:股東享有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分紅權及新股認購: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表決權: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權的撤回和受讓優先權:股東代表訴訟:董事、高管侵權,連續180天以上或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