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頒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定向增發的發行價格和鎖定期:1,並規定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從而防止上市公司向少數機構或大股東輸送利益。2.規定所有參與定向增發的投資者鎖定期為65,438+02個月,大股東鎖定期為36個月,參與的投資者不超過65,438+00人。
2017私募新規
私募可謂是迅猛發展,指數級增長,定增總額超過1.6萬億,立刻引起了證監會的關註。2017 2月17日,證監會發布最新修訂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監管問答》。新規的出臺還是對私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新規主要內容包括:上市公司融資金額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自前次融資以來向投資者支付的現金股利的兩倍;前次募集資金未達到預期盈利目標的,上市公司五年內不得再融資等。新規無疑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進行了更多的約束,以糾正和控制定增的增長和擴張速度,也讓很多上市公司依靠定增圈錢的夢想破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