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本文簡要介紹證券交易的傭金制度及法律適用。
第壹,國際通行的證券交易傭金制度
在1975之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基本都采用固定傭金制。但隨著1975 5月1,美國國會通過了《證券修正法案》,在全球證券交易中率先廢除固定傭金制,實行傭金協商制,使證券交易傭金自由化成為全球證券交易市場的基本發展方向,盡管目前在自由化程度上存在壹些分歧。
據統計,在全球27個主要證券交易所中,大部分采用自由協商制度收取傭金。大部分是完全自由談判的(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大阪證券交易所、巴黎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意大利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瑞士證券交易所、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馬德裏證券交易所、畢爾巴鄂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少數證券交易所規定最低費率、最高費率或在壹定範圍內協商價格(如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雅加達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新西蘭證券交易所、孟買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和泰國證券交易所)。
第二,中國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改革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證券市場是金融體系的核心基礎。證券市場具有融資、投資、定價和資源配置四大重要功能,在壹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趨勢,為了實現經濟結構的調整,改善投融資環境,促進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促進國內(地區)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其國際競爭力。
傭金是證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壹。證券交易成本的降低顯然有助於提高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創造證券市場的繁榮,提高壹國證券市場的綜合競爭力。因此,為了降低證券交易成本,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繁榮,傭金制度在世界範圍內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5月1975,1,美國在世界上率先取消證券交易的固定傭金制,實行傭金議價制;
從1984開始,澳洲實行浮動傭金制,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決定傭金率(有最低傭金);
1985,法國還實行了大額交易的傭金議付制度。6月1989日取消固定傭金,傭金率由會員公司與客戶協商決定。
1986,10 10月27日,英國對證券業進行了史無前例的大爆炸,取消了固定傭金制,讓客戶和證券經紀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市場供求、交易額度等來決定。
1999 10,日本實行傭金自由化;
2000年6月5日至10月,泰國實行傭金自由化;
2000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取消了按成交金額累進傭金制,實行以最高傭金為基礎的自由議價制。
2000年,港交所董事會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證券期貨交易最低傭金制度,引入傭金議價制度”,同時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稅,提高港交所在國際證券市場的競爭力。
作為中國,其最早的證券交易傭金采用3.5‰的固定傭金比例,市場化程度低,傭金水平高,當時的傭金比例由滬深交易所制定。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增長,我國長期實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的諸多弊端逐漸顯現。固定傭金制不利於證券市場競爭機制的培育。較高的費率標準增加了證券的交易成本,阻礙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積極性。
到了2000年,由於證券交易量劇增,證券公司傭金收入成倍增長,壹些證券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開始“打折傭金”。由於傭金折價行為明顯違反了滬深交易所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造成了二級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證監會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這種“傭金折價”行為,並開始研究調整傭金比例。
2000年底,中國證監會成立了市場各方參與的證監會改革研究小組。課題組經過廣泛調查和深入研究,反復征求市場參與者對傭金改革的意見,反復權衡各種傭金改革方案的利弊,提出了最大限度內下浮的最優方案。最終,證監會經與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協商,於2002年4月4日發布了《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對我國證券交易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和調整,並於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
2002年5月1日實施的《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費標準的通知》,是降低投資者證券交易成本的重要舉措,是我國證券市場規範化、國際化、市場化的重要步驟,是促進我國證券公司優勝劣汰、進壹步提升我國證券業整體實力的重要政策,是我國證券市場適應WTO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傭金制度和標準
目前,世界各地證券交易所實行的傭金制度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壹種是單壹的固定傭金制;
二是差別傭金制,將大額交易和小額交易進行劃分,然後規定不同的傭金率;
第三,根據交易量的大小,收費是遞減的;
四是浮動傭金制,即設定最高、最低或中間傭金比例,允許在下方、上方或上下區間浮動;
第五,委員會完全自由化。
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傭金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監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自2002年5月1日發布的《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通知》第壹條明確規定“a股、b股和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限額下浮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額的3‰,也不得低於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根據這壹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最高限額內下浮的傭金制度,而不是完全放開傭金。
最新的傭金收費標準,投資者可在滬深交易所網站查詢最新的《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費用明細表》。
具體鏈接地址為:上海證券交易所:/ps/zhs /ps/zhs/sczn/jyfy.shtml
深圳:/main/aboutus/service/sjssf/
4.證券公司確定傭金收取標準的程序和條件。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而《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明確指出:
“第六條。各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傭金收取標準,報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營業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營業地物價部門和營業地稅務部門備案,並在營業地公布。證券公司在完成上述備案和公布程序後,方可變更傭金收取標準。
第七條。證券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或者未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稅務機關報告收取傭金的方式,或者未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收取傭金的方式,或者未按照公司披露的收取傭金的方式收取傭金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價格、稅務機關將依法查處。"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統壹的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也可以授權證券營業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傭金收取標準。壹般來說,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可以根據機構、個人和其他客戶的證券交易量和交易方式的不同,以及對營業場所、硬件設備、通信資源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傭金費率。但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為了讓投資者更容易知道自己在做什麽,證券公司不能簡單地設定壹個傭金浮動區間(比如在2‰~ 3‰之間),而必須制定壹個明確的傭金收費標準,讓每壹個投資者在從事每壹筆證券交易之前,提前計算好證券交易的傭金成本。
另外,證券交易的傭金屬於政府定價目錄的範圍,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公司制定的傭金收取標準必須辦理備案手續。壹般來說,傭金收取標準只要不違反《通知》規定的標準,切實可行,就可以通過備案。但是,未履行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當地稅務、價格管理部門備案手續的,作為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違法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證券公司制定的傭金標準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綜上所述,證券公司傭金收取標準要想依法順利實施,必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稅務、價格管理部門備案,並在其營業場所合理公布。如果沒有履行這個程序,傭金收取標準就無法依法執行,對投資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證券交易委員會違規行為。
《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第五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不得采用現金回扣、贈送實物或者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將機構投資者支付的證券交易傭金直接或者間接返還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