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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監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觀:

證監會所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證監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法律客觀: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0年3月25日發布的《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的規定,審核的具體程序如下:1.受理申請文件(1)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證券公司)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2)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制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0000元。(3)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輔導壹年(如前所述),並出具承諾函。(4)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日內委托科技部和中科院對企業進行論證,兩部論證結果在40日內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並優先予以審核。2.初審(1)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2)證監會在初審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計委和經貿委的意見,兩委的有關意見在收到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函告中國證監會。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1)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壹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2)發行公司出具保證不與發行審核委員會接觸的承諾函;(3)發行審核委員會按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根據《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審核時應特別關註以下問題: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的違法行為、是否連續三年盈利、利潤率和凈資產是否符合要求、治理結構和財務體系是否完善等15個方面的實質問題。(4)投票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形成***識後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三分之二即為通過。(5)提出審核意見。4.核準發行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5.復議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