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個人在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1.獨生子女津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差額補貼和家屬副食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出差津貼和誤餐津貼(指個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市區或郊區工作,確需外出就餐的,單位以誤餐津貼的名義,按照實際誤餐次數發給員工的津貼和補貼)。
對職工從企業取得的工資薪金,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修、安裝、繪圖、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演出、廣告、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和其他服務取得的報酬。個人擔任企業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收入也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照勞務報酬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標準是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和被雇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項技能、提供某項服務所取得的報酬,與支付該報酬的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的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領取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存在雇傭和雇傭關系。
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由企業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版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所取得的收入。
個人從企業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企業按照規定代扣代繳。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購買或持有各種債券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是指擁有股權的個人獲得的股息。其中,每壹筆按照壹定比例支付的紅利稱為紅利;按照應分配的利潤,超過股利的,稱為股利。
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由企業按照規定代扣代繳。
(五)財產租賃收入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由企業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財產轉讓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份、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除股票轉讓所得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意外收入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包括個人參加企業組織的有獎銷售等活動獲得的獎金。
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偶然所得,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八)企業承包和租賃所得。
企業承包、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和分包、轉租所得,包括承包人和承租人按月或按次從企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具體征稅過程中,我們應該區分兩種情況:
壹種是個人承包租賃後,工商登記變更為個體工商戶,企業承包租賃所得實際屬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不應針對企業的承包、租賃所得征收,而應針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
另壹種是個人承包租賃後,工商登記仍為企業,因此承包方或承租方依據承包租賃合同(協議)從企業取得的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分為兩種:壹種是承包方、承租方不擁有企業的經營成果, 但只是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從企業取得壹定的收入,所以應該按照工資、薪金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壹種是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協議)規定向企業支付承包費或租賃費後,經營成果歸承包方或承租方所有,從企業取得的收入應由企業按承包、租賃企業取得的項目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