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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財產孳息的歸屬,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收益屬於天然孳息還是法定孳息,應以雙方是否投入了時間和精力來區分。他們投入的屬於同壹財產,沒有投入的仍屬於個人財產。[3]也有人認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由於夫妻同壹財產制的限制,婚後婚前財產的孳息仍歸原所有人所有,但這些孳息的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而不僅僅屬於原所有人。[4]史尚寬先生認為,原財產的孳息(即婚前財產)是同壹財產,獨有財產的孳息仍然是獨有財產。[5]基於國外立法和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婚前財產收入的歸屬不應根據收入的性質區別對待,而應根據其是否對收入的取得承擔相應的義務來劃分。利息、股權分紅等收益。沒有在壹方投入時間和精力的應該是個人財產;雙方在經營管理上都投入了時間和精力,獲得的利潤應該雙方共享。在婚姻關系期間,房產和房屋的交換價值受到人為和客觀因素的雙重影響。人為因素表現為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占有、維護和裝修,消除他人對房屋的非法侵害,使房屋保持其壹般使用價值,得到優化。客觀上,由於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土地價格的變化,供求關系的制約,房子的價值發生了變化,給購房者帶來了壹定的收益預期。盡管受到人為因素和客觀方面的影響,但房屋價值變化的前提是房屋完整健全的存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所居住的房產實際上是壹方所有還是雙方共有,夫妻雙方都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共同管理和維護該房產。即使壹方婚前買房,另壹方願意在婚後還貸,說明房屋所有權人主觀上參與了房屋的實際維護和運營,另壹方也是知道並接受的。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解除之前,夫妻雙方都投入了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對* * *共同生活的房產進行經營和管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有權根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獲得房地產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