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專項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項目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和地方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第三條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審批權限,完善內部協調機制,進壹步簡化審批流程。除重大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通”審批程序可簡化為“雙向”,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並審批。第四條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要求、材料齊全的,當日受理,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申請人補充材料延誤、咨詢單位審核時間);初步設計批復材料及相關附件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申請人補充材料延誤和咨詢單位審查時間)。第五條承擔項目前置審批職能的主管部門應加快相關程序。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分別在30個和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成;項目選址意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手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材料及相關附件齊全,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預審意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六條建立項目聯合評審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聯合評審評估,科學合理確定投資項目,完善和規範項目儲備。第七條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必須按期完成前期準備工作,落實建設條件,並及時組織實施;凡國家和省安排建設資金的項目,要按時開工建設,切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盡快實現投資支出。第八條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是項目管理和預算執行的責任人,負責項目和專項資金的全過程監管,跟蹤效益,促進項目建設的預期效益;對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中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向紀檢、檢察部門報告。第九條屬於政府預算投資來源的項目,應當按程序納入財政預算;屬於貸款資金來源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督促信貸資金按計劃落實。第十條列入財政預算的項目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將預算直接細化到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留存進行二次分配。第十壹條財政專項資金由國庫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門預算中已批復的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時編報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在接到資金使用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撥付給資金使用單位。第十二條年度預算執行中,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且項目明確的,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指標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下達項目計劃,並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及時撥付資金;項目不明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確定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意見,在批準下達項目計劃後,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第十三條補助市(州)、縣(區、市)的項目資金,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計劃和預算文件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市、縣;省轄市、州、縣收到項目計劃和預算指標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督促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第十四條項目部門對涉及“三農”、民生等時效性強的項目,必須充分考慮季節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項目計劃審批和發布效率;在正式項目計劃下達前,財務部門可根據項目初步計劃和項目要求預撥專項資金,以保證工期進度,充分發揮資金效益。第十五條省級主管部門的項目預算在年初,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原則上在每年6月底和9月底前,平衡下達比例不得低於60%和90%。165438+10月底前,中央和省級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必須全部下達。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不按規定撥付和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程序收回專項資金。第十六條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項目實施、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檢查。每年年中或年末對重點部門和重點項目的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資金違規使用、項目管理混亂等行為,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