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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大寫

數字大寫是中國特有的數字書寫方法。這樣就用和數字同音的漢字代替數字,防止數字被塗改。大寫的數字經常出現在銀行收據中,這將有效地防止數字被篡改和偽造收據。

使用範圍:用於編播的數字都是大寫的,自古以來壹直使用。雖然解放後壹些賬戶逐漸改為阿拉伯數字,但重要賬戶、支票匯款、股票和國庫券仍使用大寫漢字。

起源

關於大寫數字的起源,有隋唐、武侯、宋代等幾種學說。其中,對後世影響很大的古說:“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九,都是武侯改造的。”

事實上,顧的說法是不可靠的。吐蕃文獻的發掘和整理,為我們提供了大量唐代及以前的大字物證。吐蕃出土文獻中,有很多大寫的數字。如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年)八月,兵部列出買馬用錢數:“用錢移至四波巴取文書。”這些總數是用多個字寫的,顯然是為了防止漢奸偷換更正。據調查,高昌(561-601)延昌時期出土的地契、憑證中,用大字寫數字的現象相當普遍。至於高昌延河(602-613)以後出土的券,數字中多字使用是常見的。

《北梁沈曦三年(399)倉草糧貸文書》:“(荒前)物主召公、孫茵:今借拾七石,秋收猶待。”這可能是西藏出土文獻中最早記載有明確日期的數字。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公元4世紀左右(東晉末期左右),人們開始有意識地在憑證中使用大寫數字。到了五六世紀,這種用法進壹步普及。唐朝以後大量使用大寫數字,不過是從祖先那裏繼承過來的。陸容等人認為這種用法始於宋代,顧認為大寫的字數“都是武侯改的”,難免忘祖。

宋代使用的

大約到了宋代,公文中使用的計數數字都要大寫。宋代學者程大昌在《奏,變十數為畫字》壹書中寫道:“在今天的公文中,所有的數字都用同音計算,用多計者代替。所以,壹、二、三、四等等,這不是數,只是取同音之詞,借之以用,不能改成漢奸。”

明朝改良

明朝時,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個重大腐敗案件“郭恒案”而頒布法令,明確要求記賬數量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壹、二、三、四、五、八、七、七、七、八、八、八、八”。後將“莫”、“錢”改寫為“白”、“錢”,沿用至今。

大明政權建立之初,就規定每年全國各部、州、縣都要派會計到戶部報告收支賬目和地方財政的錢糧數額。各級政府之間以及與住房部之間的數字必須完全壹致。稍有差錯,將退回,重新報備。因為地方離首都比較遠,為了節省時間,避免出差之苦,各地都帶了蓋公章的空白賬本。如果被退回,請隨時填寫更正。而且因為空白賬本上蓋的是縫紉印章,不能挪作他用,戶政部門也沒有幹預。

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三月,戶部侍郎郭恒特被曝出壹起貪腐大案,震驚全國。郭桓勾結刑、禮、軍、工部官員和各省官僚地主等六個小官,侵吞稅賦、糧、魚、鹽,損失二千四百多萬石。這和全國秋糧征集的總數差不多!此外,大量珍貴紙幣、金銀被侵吞。

貪官利用空白賬本做文章,各部串通做假賬。欺騙皇帝,魚肉百姓。朱元璋大怒,下令處死包括郭桓在內的六個部門的十二名高級官員,以及侍郎以下的數萬名幫兇。還有無數人在監獄裏,充塞著邊境,策劃著犯罪。

為了反腐倡廉,朱元璋還制定了嚴厲的法律懲治經濟犯罪,並在財務管理上采取了技術防範措施,實施了壹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將漢字“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大寫,使用“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千(奇數)”

朱元璋是佃農出身的孤兒。他討過飯,當過和尚打過雜,知道老百姓的疾苦。他痛恨貪官掠奪人民的錢財。於是,他也發展出壹種比對待敵人更惡毒的鐵血手段——“剝草”來用酷刑壓制這些蛀蟲。規定凡貪汙白銀620兩以上的縣令、縣令(包括朝廷同級官員),壹律按受賄金額處以斬首處死,直至消滅九族。然後還要“剝草”——用貪官的皮做壹個草包,高高地掛在法庭旁邊,意思是“嚴懲不貸,懲壹儆百。”明太祖此舉可謂“鐵血政策”,令人發指!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簡直野蠻殘忍,卻體現了他對貪官的咬牙切齒的痛恨和不忠!人們都拍手歡呼。

壹、中文中金額數字以“元”為單位,在“元”後,應寫“整”(或“正”),在“角”後,可以不寫“整”(或“正”)。數字中的量字有“分”,而“整”(或“正”)字不寫在“分”之後。

二、中文大寫金額數應標有“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應後跟“人民幣”字樣填寫,不能留空格。若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字樣。賬單和結算憑證的“大寫金額”欄不得預印“千、百、萬、千、百、萬、萬、元、角、分”固定字樣。

3.當阿拉伯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符合中文語言規則、金額數字的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例子如下: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零”字要用中文大寫,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14009.50元。

2.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幾個“0”時,用文字表示的中文金額中間只能寫壹個“0”,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0.7元14。

3.當阿拉伯和的位數是“0”,或者位數中間有幾個“0”,位數和位數也是“0”,但位數和角不是“0”時,在字裏行間只能寫壹個中文量的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果是¥1680.32,那麽應該寫成人民幣16800.32,或者人民幣16800.32,或者人民幣107000.53,或者人民幣107000.53。

4.當阿拉伯數字的個數為“0”而不是“0”時,應在“元”後寫“零”字,用中文大寫金額。如果是¥16409.02,寫為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貳分;再比如¥325.04,應該寫成人民幣3250040元。

四、文件中有萬元、億元等單位約定的,如?5,336,5438+0.2萬元,應寫為“伍佰三萬三仟壹佰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