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麽罪
刑法中沒有操縱股票市場罪這壹罪名,操縱股票市場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罪,該罪認定的要件有四個方面。 (壹)主觀方面 行為人主觀上應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並基於該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欺詐其他投資者的行為。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實踐中,在主觀意圖的判斷上,壹般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推導其主觀狀態,通過行為人具體的交易行為,以及行為人實施交易行為前後的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變化,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進行綜合認定。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主要考慮以下兩項因素:(1)行為人是否存在不正當的操縱手段;(2)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是否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1、操縱手段的認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手段主要包括:(1)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2)約定交易操縱,即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洗售操縱,即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主要包括: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尾市交易操縱。 2、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的認定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異常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量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可以認定構成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1)致使相關證券當日價格達漲幅限制價位或跌幅限制價位或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或者致使相關證券當日交易量異常放大或萎縮或形成虛擬的交易量水平的;(2)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的;(3)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情況的;(4)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的情形。二、操縱股票價格的常見手段
(壹)洗售 根據我國證券法,洗售是指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壹條第三項)。據對我國實踐的考察,1996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並公布處罰決定的所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案例中,除極少數外,違法行為人都涉及開立多個賬戶進行自買自賣的情節,說明此種行為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操縱市場的違法形態,應當作為法律首要規制的對象。 (二)相對委托 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相對委托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七十壹條第二項)。相對委托在操作技術上與前述洗售行為類似,都是利用虛偽交易方式,創造某種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買賣。與洗售不同之處在於相對委托中參加交易的賬戶為合謀的數人所有,而洗售則歸屬於同壹人。應當註意的是,相對委托的行為人事先約定的價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價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買—賣”或“賣—買”價格,以實現行為人控制某種證券價格或價格走勢的目的。在我國證券市場實踐中,中國證監會也曾處罰過類似相對委托的違法案例。 (三)不法炒作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不法炒作是指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壹條第壹項)。不法炒作的違法行為與證券市場上以博取短線差價為目的的投機行為界限不甚清晰,特別在股票交易換手率高企、投機氣氛濃厚的我國證券市場上,立法不宜對活躍交易的短線操作持過分打壓的態度。為避免立法上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欠嚴謹,法律執行中的管制面積過大,筆者建議在立法修訂時,可以比照美國及日本立法例,為違法行為構成增列“以誘使他人購買或出售該種證券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實踐中為防止舉證過分困難,可以考慮將主觀標準客觀化,即衡量行為人的買賣交易事實及當時的市場客觀情況,只要滿足壹定標準,即可推斷行為人具有上述的主觀意圖,而行為人則可以自己舉證推翻此壹推斷。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麽罪”這壹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刑法中沒有操縱股票價格罪這壹罪名,操縱股票價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罪,該罪認定的要件有四個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