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均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限額由40萬元調整至60萬元;僅壹人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限額由20萬元調整至30萬元。
二、恢復第二次購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政策。
首次公積金貸款(含異地貸款)結清的繳存職工,新政策實施後,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第三次及以上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
三、調整公積金貸款保底貸款額度。
家庭成員均符合貸款條件的,保底貸款額度由15萬元調整至20萬元;僅壹人符合貸款條件的,保底貸款額度由8萬元調整至10萬元。
政策調整的相關說明
(壹)關於調整最高限額和恢復第二次貸款支持政策
2015年3月,為響應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轉型升級發展的部署要求,我市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款額度由單人20萬調整為30萬,家庭40萬調整為50萬。政策實施後,公積金貸款規模逐漸增長,個貸率快速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個貸率達到145.6%,公積金資金流動性不足風險凸顯。2017年10月,我市調整了貸款最高額度,將家庭可貸額度由50萬調回到40萬,單人可貸額度由30萬調回到20萬,並取消了第二次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政策。
2017年以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加大公積金擴面力度,強化歸集繳存管理,嚴格執行貸款政策。經過持續努力,至2022年3月末,個貸率降至85%,資金流動性狀況明顯改善。
(二)關於貸款次數的認定標準
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貸款記錄(含異地貸款)為準。
職工、配偶***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離婚後,原貸款算作雙方各壹次貸款記錄。
職工、配偶婚前各自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並計算公積金貸款次數,算作夫妻雙方已有二次公積金貸款記錄。
未婚子女與父母***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算作該未婚子女與父母各壹次貸款記錄。
新政策實施後,首次公積金貸款(含異地貸款)結清的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二次貸款。
(三)關於調整保底貸款額度
調整保底貸款額度,主要是考慮同步提高對階段性低比例繳存職工的支持力度。2019年我市以正常繳存職工最低可貸額度的50%為標準(當年職工最低繳存基數為1620元/月,可貸額度為15.6萬元),出臺了保底貸款額度政策:家庭成員均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額低於15萬元的放寬至15萬元;僅壹人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額低於8萬元的放寬至8萬元。目前,我市職工最低繳存基數調整為2070元/月,正常繳存職工最低可貸額度已提高到19.9萬元,所以擬對保底貸款額度同步調整。
法律依據:
《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鹽城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鹽城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壹年的6月30日。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下設管理部提出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壹)連續兩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本市(縣)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40%。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每次1年,最低繳存比例為5%。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按規定申請降低欠繳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