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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1.所謂公司不能接受質押的對象,不是公司的'股票'而是公司的'股權',本質上是財產權,而不是特定財產權等有形財產。本條適用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原因在於:

a可以質押公司股權的必須是公司股東。

這是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和方式,這種行為違反了股東誠信出資的義務(出資不能抽逃);

B.由於股權質押的實現,公司持有自己的股權,實質上對被擔保公司的債權不起到擔保作用;

也就是說,擔保權的實現變成了‘空氣’,也就是說債權只是在概念上得到清償,並沒有實現任何實質性的相應(經濟)價值。這必然導致公司財產的實際損失,損害公司、股東和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即成為自己的股東(投資人);會出現法人財產和‘股東’財產的混淆;可能導致法律人格的否定;試想:股權怎麽可能是法人的財產,是股東的財產?

(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擬向職工發行股份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臨時持有自己的股份。)

C.這不利於公司“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三原則”的貫徹,即不利於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因此,在增加或減少資本時,需要對註冊資本(即投資總額或股份總額)進行變更登記;以股份公司為例,即要求增發或銷毀相應數量的股份)

3.股權抵押理論純屬無稽之談。在該領域的現行物權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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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公司法的本質是保護股東和法人的自主權及其各自的權利保護;

由此,也關系到公司與其他經營主體共同構建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說到底,公司是‘私人’的,是營利性的,是協會,是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能違背這些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