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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減持公告規則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出售前15個交易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減持股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減持的數量、來源、時間間隔、方式、價格區間、原因等。減持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披露減持時間間隔內,大股東董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後,大股東和董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在預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未完成減持計劃的,應當在減持時間間隔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法律依據:

股東及董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出售前15個交易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減持股份方案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減持的數量、來源、時間間隔、方式、價格區間、原因等。減持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披露減持時間間隔內,大股東董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後,大股東和董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在預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未完成減持計劃的,應當在減持時間間隔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